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 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可申报参评:
1.工程造价在3 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3 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4 5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在5 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园林建筑工程;
第四条 申报区建设工程优质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2.有结构分项的工程,已通过我会组织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施工质量验评合格,观感质量评价好;
5.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最新版)》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6.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安装工程完善;
7.工程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其中住宅工程入住率在40%以上;
8.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评价意见。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
2.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3.有质量隐患、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5.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分的工程,出现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的工程;
8.保密工程;
9.住宅工程未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曾被质量监督机构作停工或通报处理的工程;
10.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11.已申报过区建筑工程优质奖的工程;
1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发生聚众闹事影响恶劣的工程;
13.未委托建设监理的工程。
14.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质量问题受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第六条 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评选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条 申报顺德区建筑工程优质奖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评选时间为4月。
申报区建筑工程优质奖的项目有主体结构施工的,必须先通过主体结构质量检查,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申请时间应在该项目的结构施工工程量完成50%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我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报建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2.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3.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4.群体工程申报建筑工程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按照工程所在地,经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加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向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一)申请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项目,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50%前,提交创优计划书(包括进度计划);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一系列报批报建文件(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至顺德区建筑业协会,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到施工现场进行主体质量检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申报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项目,提交:
1.《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2.参建单位的企业资质证副本、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验收报告》、《规划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
3.有关反映现工程质量的照片8张;
4.对业主和用户的工程质量回访表,工程质量反馈表(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4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等;
5.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情况及采用建筑节能情况小结。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证明资料;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上述2~5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三)以下资料按通知评审时间提供,评审完后由申报单位收回: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进度计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索赔文件、监理工作总结等监理资料;
3.竣工图纸。
上述1~3资料必须为原件。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十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设立“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专家库”,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工作由区建筑业协会召集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库存选派的8~10名专家组成。评委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每年推荐一次,受到连续推荐的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给予评分,工程资料不完整的工程终止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同时了解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评分。
住宅工程在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前,在主要出入口位置进行申请评选的公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实物观感质量核查时,工程观感抽查点质量状况达到好的比例应在85%以上。评审委员会以观感评审为主,结合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施工工艺、科技含量和工程资料质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委会将评审情况报送协会,检查未达到优质奖的工程,评委会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交顺德区建筑业协会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每年4月发布一次,发布前将经评审达到区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的项目公示七天,公示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第十八条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符合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标准的工程授予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荣誉称号,其中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范围的项目推荐参加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
第十八条 由区建筑业协会向获得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并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参与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区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委的投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工作的评委人选。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工程,若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投诉的,区建筑业协会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作出取消该工程顺德区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