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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修改版)

顺德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提高我区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我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创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接受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业务指导,由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区城市规划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人行隧道、人行天桥、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防洪排涝、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地铁不少于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四)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纪念性意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工程项目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合格证有效。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合法,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认真落实。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真实、完整、及时,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
  (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阶段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使用自制龙门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

(四)工程项目员工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生活设施板房无采用A级阻燃材料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及审批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十)年度内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新闻曝光、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事件的。

第九条  创建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施工项目,应依据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分表》,经专家组现场评审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顺德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还应当提交以下辅助材料(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封面、目录、页码,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3)、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检评汇总表》(附件4);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监督备案表复印件;

(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

(五)创优过程情况说明材料;

(六)反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现场彩色照片10张,并附文字说明,以及DVD光盘或相关影像资料,要求影像资料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客观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大门及七牌二图、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娱乐设施、环境保护、施工场地围挡、基坑、施工用电、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及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为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申报、检查情况的通报、获奖名单的公示、公布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协会秘书处派员担任联络员,在协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三位专家组成检查组,设组长1人。检查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打分。

第十四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五)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初评时项目进度应控制在主体工程量的30%且不超过50%,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项目进度控制在85%-90%。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项目部报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提供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价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  对通过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评审的项目,协会授予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对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区市政双优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并报请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诚信加分。其中符合申报省、市市政双优示范工地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省、市示范工地评审。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并撤销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活动的评委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协会会员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 

                        

顺德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修改版)

顺德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查评分表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检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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