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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十项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十项制度

 

 

        为规范协会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会员权利,按照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协会管理制度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十项制度》。

       (一)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三)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理事会制度

       (四)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监事会制度

       (五)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六)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七)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八)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九)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十)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企业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会员过半数参加投票,选票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理事会管理,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批评教育;

       (八)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协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第四十条,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协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六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七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八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出国交流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比、评优、表彰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评优、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市政建设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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